請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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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雇主可否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我記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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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年度中離職,雇主可否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我想要幫爺爺找一個看護,有沒有建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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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勞已由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者,是否還需要再申請主動離備?

不需要。

勞動部已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者,無需再送件申辦外國人離境備查。另關於就業安定費繳納事宜,因本部主動發函廢止該等外國人聘僱許可,即停止計收就業安定費。

但雇主在外國人出境30日後還未收到勞動部核發的離境備查函,仍請再備申請書表辦理離境備查。惟如本部受理申請後,系統仍查無外國人出國資料,需請雇主再檢附搭機證明等出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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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勞已由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者,是否還需要再申請主動離備?

有人知道有關勞工的歷史呢?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時,其保障的範圍,即已包括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5種給付,並規定各種給付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實施。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年1月才辦理。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停止適用)、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本局繼續辦理。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本局辦理。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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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有關勞工的歷史呢?

最近爺爺的身體越來越不方便了,覺得一個看護不夠,請問怎樣可以再申請一個呢?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申請家庭看護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 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
被看護者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長照中心下載)。

申請看護工至醫院開診斷書應備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一份三張)(下載)。
2. 受照顧人2吋照片(最近三個月)一張(慈濟醫院需要三張)。
3. 申請人之身份証正本(如關係人者需帶關係人之身份証正本)。
4. 受照顧人之身份証正本。
5. 基本資料傳遞單一份。
6. 健保卡。
已依家庭看護工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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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爺爺的身體越來越不方便了,覺得一個看護不夠,請問怎樣可以再申請一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