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年度中離職,雇主可否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我記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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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年度中離職,雇主可否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