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務法》即將實施 雙11能否提前進入新軌道

  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網報道 又到雙11。

  回首雙11十年發展歷程,我們看到,在帶給廣大剁手黨便捷購物體驗同時,“刷單炒信”、刪差評、先漲價后降價等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屢有發生,也讓消費者常常心生不滿。

  而此刻,距離《电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已不足兩月。面臨即將到來的全新法規考驗,今年的雙11會不會主動提前試水,自動對標法規,檢視存在不足,給消費者提供全新保障?

  弄明白滿減規則有點難


圖:雙11即將到來,隨處可見各種宣傳海報。本報記者郝軍/攝
 

  雙11到來,自然引得“剁手黨”們再次興奮起來,紛紛開始以貨比三家,組“戰隊”、分享鏈接、求點擊等來獲取優惠券、紅包等。除了必需品,即便日用洗護、紙巾等等零散商品,有了便宜價,也不怕多囤一些。

  但是,往年網絡集中促銷活動中存在的假打折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及違法廣告、不公平格式條款、“刷單炒信”、限制商家選擇平台等問題,還是讓消費者心有餘悸。以往年存在的跨店優惠、津貼、預付款、整點秒殺等活動為例,不少網友吐槽,“以往阻擋我參加雙11的是錢,現在還增加了智商的障礙。”

  確實,“瞬息萬變”的雙11到手價,的確會讓很多消費者一時摸不着頭腦。

  在醫療機構工作的李曉萌表示:“以前上學時還會跟着大家湊熱鬧,現在工作日益繁忙,也沒有精力去研究那些複雜的滿減規則。”

  李曉萌之前看到一款鞋子售價標註500多,到了雙11預售開始時,原價標註999元,預付活動和雙11最終成交價也不相同,此時又變為“0-1點到手價=雙11價-店鋪券-津貼-0-1點立減。”李曉萌坦言,遊戲規則太複雜,隨時在變化,最後能多少錢買到依然不是太確定。

  《中國消費者報》在採訪中發現,在某電商一官方旗艦店,一款包此前售價299元,但如今頁面显示雙11(11月10日-11月13日)價格為499元。詢問客服時,對方表示“頁面都有打標,以頁面價格為準”。

  與此同時,不少人都表示眼睜睜地看着臨近雙11購物車的商品漲價,或此前加入購物車的商品鏈接失效。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先漲價再打折或降價等其他欺騙性價格標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屬於欺詐行為,應予禁止。同時,價格和規則要透明易懂,越複雜就越涉嫌誤導消費者。平台及商家要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電商消費誘導行為引人憂

  除了滿減規則這樣讓人費盡心力也難以真正弄明白的“規則”,“定金”與“訂金”差異給消費者帶來的麻煩依然還很多。

  近幾年,不少電商平台實行預付款制度。例如有電商平台要求在雙11前交付定金,到11月11日當天交清剩餘尾款。而在交“定金”時,如不勾選“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預售協議”選項將無法購買預售商品。

  但就是這樣一種“約定”,給諸多消費者帶來了不小煩惱。

  從法律效力上看,“定金”與“訂金”雖為一字之差,帶來的結果確完全不同。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介紹,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一般被認為是預付款,對合同的履行沒有明確的懲罰。

  如果說“訂金”與“定金”不是啥新鮮事兒,可謂老生常談問題的話,刷單、刷信譽等等操作,不僅來得快,而且形式多;不僅迷惑大,而且極易形成誤導。

  “收到卡片,五星好評即可返3元紅包。”相信不少人在購物時都有類似的發現。在雙11前夕,不少平台商家開始刷銷量、好評,除了雇專業“刷單”團隊,為了規避風險,找老顧客刷好評便成了更為穩妥的辦法。

  90后李淼是個“網購達人”,此前在一家店購買過商品,收到店裡的“返現金”卡片后就加了店主微信,平日會看到店主朋友圈發的關於店鋪促銷及新品半價的打折信息。近日,他發現這名店主又在招募“刷手”,聲稱“墊付本金,收貨好評后返本金加8元紅包”。

  這樣的行為合規嗎?會不會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有沒有法規能對此予以禁止?

  事實上,即將於2019年1月1日出台的《电子商務法》明令禁止了這種行為。該法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其實不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會受到約束,刪差評也將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电子商務法》出台後,上述各種現象納入監管範疇,受到法律規制。但現實情況下這種現象依然存在。”电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表示,除了雙11這種特殊節點外,日常也需要每個平台從業者按照正常的企業發展規律進行,這才是消費者真正所需要的。而這些情況的出現,根源在於電商行業整個生態不是很良性,而是充斥着惡性競爭。

  實施前夕電商平台該怎麼做

  距離《电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從今年雙11起計算,也還有50天左右時間。

  面對雙11這樣一波電商大潮,《电子商務法》能否提前上崗,以最大程度約束規範電商平台經營行為?

  換一個角度看,電商平台能否提前試水,及早對標法規,規範自身營銷行為,以更好維護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商發展到今天,經歷過野蠻生長,也經歷了自省和自查。電商改變了大眾的消費習慣甚至生活方式。”採訪中,雲集公關人士對《中國消費者報》表示,對雲集這樣新電商平台而言,相關法律出台是一個利好,它不僅為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同時也對企業過去一些迷茫問題給出了清晰答案。這樣讓電商更容易明白未來該做什麼、怎麼做,同時也讓整個市場更加公平、透明。

  電商行業方興未艾,互聯網大潮覆蓋衣食住行等多個行業,行業規範勢在必行。而《电子商務法》歷時五年,四次審議、三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才最終付諸表決,也足以說明电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規模大、涉及面廣,以及其發展的日新月異。

  正因為此,在《电子商務法》尚未實施這一過渡期內,電商平台應該按照《电子商務法》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為。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表示,在《电子商務法》實施前的最後一個雙11,應該按照《电子商務法》的精神迅速落實,也符合現有的一些現存法律規範。當問題出現后,電商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平台責任,避免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失,從而保護平台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述“定金”“訂金”問題為例,洪濤對《中國消費者報》表示,《电子商務法》是电子商務運行的根本法,應該按照新法來約束各類電商企業,《电子商務法》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等,這是《电子商務法》所必須要求的規範。

  洪濤認為,否則,平台方作為信息最充分的一方,就可能會造成信息不對稱方的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失,這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雙11將近,《电子商務法》即將出台,如何更好貫徹落實?

  10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學習貫徹《电子商務法》、規範網絡集中促銷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召集京東、雲集、蘇寧易購、網易考拉、阿里巴巴、唯品會等13家網絡經營企業,聽取加強網絡市場監管的意見建議,研討部署規範網絡經營和集中促銷活動。希望網絡經營企業認真對照上述問題,回應消費者訴求,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切實履行好網絡經營主體責任。

  毫無疑問,此次《电子商務法》對电子商務經營者、电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电子商務爭議解決等問題作出了諸多詳細規定,讓電商領域多年懸而未決的問題,和伴隨創新模式不斷產生的新問題能有法可依。

  當然,對於消費者而言,面對電商平台存在的一些不合規行為,能夠給消費者提供保護的,不僅僅是即將實施的《电子商務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明確,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也有權請求銷售商“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王小月)

責任編輯: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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