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海鮮有毒還出售 廣東消委會起訴餐飲公司索10倍賠償

  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李智華 記者 李青山)10月15日,廣東省消委會再次對食品犯罪重拳出擊,首次以仍在實際經營的市場主體——深圳市七十九號漁船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對其購銷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違法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判令被告在《中國消費者報》等4家主流媒體頭版刊登不少於10次的公開道歉聲明、承擔19.5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等訴求。

  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廣東省消委會公益訴訟律師團成員、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無償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據介紹,2016年12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就其立案調查的賴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向廣東省消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消委會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東省消委會認為,被告在2016年期間,連續多次被執法人員檢出其銷售的海鮮產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甚至在收到監管部門的檢驗結果,明知供貨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鮮產品的情況下,未採取更換供貨商、加強自檢等有效措施,仍繼續購進、銷售相關產品,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為打擊侵害消費者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廣東省消委會決定就該事件提起賠償性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考慮到本案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已持續一段時間,受損害消費者較多。同時,食品不同於其他產品,證據難以採集和保存,對人體健康的損害也難以評估。因此,廣東省消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請求法院對被告處以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同時,根據刑事卷宗中查獲的被告採購報表及台賬記錄,並結合被告運營負責人賴某等人刑事訊問筆錄,計算出被告所銷售的有毒有害海鮮產品合計銷售價款達19590元,提出被告承擔19.59萬元損害賠償金額,並建議該賠償金由法院代管,用於賠償主張權利的受害消費者,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消費者主張權利,則上繳國庫。

  本案與以往的賠償性訴訟案例有所區別。以往案例訴的是個人,基本是獨立的個體戶,本案被告則是一家大型餐飲服務公司,屬於仍在正常營業的企業市場主體;本案被告在監管部門多次對其銷售的花螺及有關貝殼類產品進行抽檢,多次告知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物質氯黴素時,仍繼續購進和銷售,有明知故犯、放任違法的嫌疑。

  考慮到該案情節較為惡劣,為擴大違法懲戒的影響力,廣東省消委會把“判令被告在《人民日報》《南方日報》《深圳特區報》《中國消費者報》等4家報紙第一版面連續分別刊登不少於10次的公開道歉聲明”訴訟請求放在第一位。這是我國公益訴訟中首次提出如此規模的道歉訴求。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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