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400萬逼還700萬 小心觸犯這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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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弟弟向地下錢莊借款400萬,我簽了本票當保證人,但弟弟還不出錢,對方追到我這裡,當初借款400萬,已經還了700萬但還是沒還到本金,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嚴奇均答:
許多人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如果這個欠的債,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那還需不需要還錢,就很有爭執的空間了。讀者因為簽了本票,如果票據行為的要件都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話,在民事訴訟上,基於票據無因性的原則,對方是可以向讀者追索的。可是如果依讀者所說本金400萬元,至今已經清償了700萬元,卻還沒有還到本金,等於說當初約定的利息或手續費等等費用,已將近是本金的兩倍,對方似是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若是雙方在約定借款的時候,放款人是趁讀者的弟弟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填具本票借予款項,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讀者可針對刑事部分循司法途徑提出告訴或告發。(許淑惠/採訪整理)【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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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表示當弟弟借款的保證人,卻遭地下錢莊追債。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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