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分離”改革要“照后減證”、寬進嚴管、於法有據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9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全國有序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持續解決“准入不準營”問題。全國將如何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與試點階段的改革措施有什麼不同?與現有法律法規如何做好銜接?國新辦21日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對此進行了解讀。

  馬正其說,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重要舉措。

  “‘證照分離’改革以突出‘照后減證’為原則。”馬正其說。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將許可類的“證”分別採用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4種方式分離出來,進一步釐清“證”“照”關係,理順“證”“照”功能,從而減少審批發證。

  馬正其說,要始終把握三條基本原則:一是突出“照后減證”,能減的盡量減,能合的盡量合。也就是該由政府管的一定管住,該由市場來調控的一定放夠;二是做到放管結合、放管並重、寬進嚴管。放的目的是為了搞活市場,激發大家的活力。如果放以後,管跟不上去,出了問題,反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所以,放的前提一定要在管得住的基礎上放;三是“堅持依法改革,於法有據,穩妥推進”。

  這是繼“多證合一”改革之後,創新監管體制機制,推動信息互聯共享,進而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綜合性改革。

  201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首推“證照分離”改革試點,2017年在更大範圍進行了複製推廣。實踐證明,改革試點有效降低了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國家選取了試點效果良好的106項作為第一批改革事項,在全國推開。其中,取消審批的2項,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改為備案的1項,市場主體報送備案材料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不再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的18項,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后,當場辦理審批;優化准入服務的84項,要針對市場主體關心的痛點難點問題,完善措施,提高市場主體登記審批時效。

  馬正其說,在改革方式上,明確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這四種方式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以“優化准入服務”覆蓋了上海等地試點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和“強化准入監管”這兩種改革方式,以突出對“准入”環節的優化審批服務,進一步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准入環境。

  在改革事項上,第一批全國推開改革的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是在上海等地已經開展試點的163項中選取的。對於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但沒有在全國推開實施的,或者推開實施后與改革試點管理方式不一致的,上海等地仍繼續進行試點。待試點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向全國複製推廣。

  在改革範圍上,要實現涉企行政審批事項的全覆蓋。在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長效機制,做到評估成熟一批、複製推廣一批,逐步推動減少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模式進行分類管理,有序推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馬正其表示,關鍵是建立起一個機制和平台,逐步推動對所有涉及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事項施行分類管理,實現全覆蓋,為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司法部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趙振華說,第一批106項改革事項,原來都是按照一個審批管理模式,有的是制定了規章、規範性文件,現在要進行重新修改。如果是取消許可的,就要增加一些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如果是改為備案的,就要明確怎麼備案;實施告知承諾的,就要明確如何實現告知承諾的一些程序,有哪些環節,最後出了問題怎麼樣加大處罰力度;優化准入服務的,就要簡化一些流程。對改革事項涉及的部門,要及時完成相關規章和文件的修改工作。

  趙振華表示,“證照分離”改革特別重視事後事中監管,如果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確實會出現問題。因此,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真正做到該管的管好,該簡化的簡化,出現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防止監管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趙文君)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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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解讀《电子商務法》十大亮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務法》是涉及眾多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對《电子商務法》中的亮點條款,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將微商、直播銷售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於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傳銷。

  法條

  第九條 本法所稱电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

  解讀

  近年來,电子商務新形態不斷產生,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电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电子商務經營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亮點二】平台不得刪除評價

  案例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費者楊女士投訴稱,之前自己曾因特價在某購物平台購買的面膜質量不佳給予差評,但該評價根本看不到。楊女士認為,消費評價是消費體驗的重要一步,也是後續顧客購物的重要參考。故投訴該平台不顧消費者感受刪除差評的行為。

  法條

  第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五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解讀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台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三】制約大數據殺熟

  案例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法條

  第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电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电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併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亮點四】“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台資深用戶,曾多次發現並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台向公眾致歉。

  法條

  第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七十七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當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採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針對這種情況,《电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範,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中消協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舉報酷騎單車。還呼籲當時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法條

  第二十一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七十八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电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六】平台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案例

  在6·18電商大戰中,某平台為保證促銷中供應商及貨品數量,鎖定了後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則在自身強勢品類服裝上推出要求供應商“二選一”的對策,要求商家將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將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否則將採取措施嚴懲商家。一些商家迫於壓力,掛出公告或者通知,聲稱6月6日的所有訂單作廢,不再發貨。

  法條

  第三十五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實踐中,平台“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減少了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平台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使消費者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有助於解決平台欺凌電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擁有更多的消費選擇。

  【亮點七】平台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台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錶。收貨后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錶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台辯稱“自營”不是平台經營者自營,是平台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台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法條

  第三十七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解讀

  一些網購平台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电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亮點八】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義務應依法擔責

  案例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2018年5月、8月,連續發生女性乘客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后失聯,后被發現為司機強姦殺害。這兩起惡性事件反映出該網約車平台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未及時協助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等問題,甚至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涉案司機有不軌行為,也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制止義務。與《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相比,一是將平台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利於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二是對平台內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提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強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消法》沒有規定的平台經營者未盡到自身應盡的義務,如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电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电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亮點九】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問題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並付款后,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係,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於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法條

  第四十九條 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电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解讀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电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亮點十】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案例

  莫先生髮現某網上購物平台有搶拍iPhone促銷活動,此時活動規則並未限制購買數量,於是通過活動拍下iPhone8手機兩台。但是之後平台只為第一個訂單發了貨。莫先生詢問原因,平台回復稱活動已經修改為每個客戶只能拍一台,多拍無效,並且實際以修改過的活動規則為準,拒絕給第二個訂單發貨。莫先生認為網上訂單與合同應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應按照原規則、原訂單發貨。

  法條

  第六十二條 在电子商務爭議處理中,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电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讀

  在消費維權過程中,消費者經常遇到舉證難的情況。特別是在电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电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甚至偽造、篡改、銷毀、隱匿相關證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困難。本條規定對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都提出了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如原始合同、交易記錄等,並規定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由电子商務經營者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一規定有助於改變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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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上半年放心消費指數 誠信指數提高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沈雁 記者 鄭鐵峰)10月9日,浙江省工商局發布了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放心消費指數,指數最高值為1,浙江省放心消費總指數0.8386。相較去年,放心消費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均有所提高,其中經營者誠信指數提高幅度最大,比上年增長23.5%,這表明近兩年來“放心消費在浙江”行動成效已經顯現。

  據了解,為動態監測浙江省及各地 消費環境狀況,提供深化推進放心消費建設針對性參考,自去年下半年起,浙江省工商局會同專業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了放心消費指數體系的研究編製工作。指數包括一個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總指數是指“放心消費總指數”,4個分指數分別為消費環境安全指數、經營者誠信指數、消費者滿意指數和消費貢獻指數。總指數由分指數加權合成。依據上述框架體系,編製形成了今年上半年全省放心消費社會評價指數,指數的最高值為1。

  數據显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省放心消費總指數0.8386,其中消費環境安全指數0.8108,經營者誠信指數0.7546,消費者滿意指數0.9593,消費貢獻指數0.8593。全省11個設區市放心消費總指數,從高到低依次為:台州、杭州、溫州、寧波、紹興、金華、嘉興、衢州、湖州、舟山、麗水。4個分指數中,消費環境安全指數列前三的是台州、湖州、紹興;經營者誠信指數列前三的是台州、杭州、金華;消費者滿意指數列前三的是紹興、溫州、麗水;消費貢獻指數列前三的是杭州、寧波、金華。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全省放心消費社會評價指數保持較高水平,與去年相比,呈現以下特徵:

  所有指數均比上年提升。從數據來看,放心消費總指數和4個分指數均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經營者誠信指數提高幅度最大,比上年增長23.5%,表明近兩年來“放心消費在浙江”行動的成效已經初現。

  消費對經濟增長貢獻率有效提升。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消費對GDP的貢獻率和拉動度得分均為0.6852,均比上年增長13%。得益於今年浙江省順應居民消費提質轉型升級的大趨勢,持續改善消費環境提升居民消費意願,進一步凸現了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主要驅動力的积極作用。

  各地放心消費建設水平尚不夠均衡。上半年6個設區市放心消費指數未達全省水平線,區域放心消費指數最大分差達9.6%,4個分指數中差距最大的經營者誠信指數區域分差達36%,說明各設區市放心消費建設開展情況還不是特別均衡。

  經營者誠信度指數仍然偏低。經營者誠信度指數雖然增幅顯著,但數值仍是4個分指數中最低的,只有0.7546,比全省放心消費總指數低10%。經營者誠信度與消費者切身感受密切相關,這方面工作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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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買來“噴漆車” 消費者要求“退一賠三”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尹訓銀)“我花118萬元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商務車,開回家的路上就發現新車有頻繁異響,到家后經當地維修店檢測發現好幾個地方存在問題。經銷商承認新車噴過漆,但是只同意維修。”近日,山東省臨沂市蘭陵縣的邵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反映了自己的購車經歷,要求經銷商“退一賠三”,共計賠償354萬元。

  買的新車有異響

  邵先生介紹說,今年9月28日,他花118萬元在青島慶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慶紅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商務車。在開車回家的路上,他覺得新車有異響。

  回到家后,邵先生趕緊和銷售人員薛某聯繫,反映發現的問題。薛某表示次日會安排售後人員和邵先生聯繫。9月29日,薛某要求邵先生髮微信視頻,以便於進一步了解情況。

  9月30日,為了弄清新車異響的原因,邵先生將車開到了臨沂市華勝專修豪車維修店蘭陵分店進行檢測,發現新車存在8個問題:前機蓋整形噴漆;右前恭弘=叶 恭弘子板整形噴漆;右前輪眉噴漆;前中網拆裝,內側螺絲生鏽;兩前門線束防塵套內有泥沙;前擋風玻璃導流槽內有大量泥沙;轉向柱防塵套拆裝明顯;兩電動中門內側有泥沙。隨後,邵先生將檢測結果告知薛某。

  商家承認噴過漆

  10月1日上午9點多,薛某和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副總經理朱某,以及一位據稱是廠家售後人員來到臨沂看車。邵先生告訴記者,談到新車是否曾補漆、涉水時,朱某承認該車確實噴過漆,並提出了3種解決方案:安排專人維修,直到滿意為止,再適當補償損失;調換一輛新車;將購車款全額退還,把車拖走。

  邵先生認為,經銷商隱瞞車輛曾噴過漆的事實,賣給自己一輛問題車,這一行為屬於欺詐,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並給予3倍賠償。

  10月10日,記者撥通了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副總經理朱某的電話。記者說明情況后,朱某稱正在開會,會後會主動和記者聯繫。截至記者發稿,朱某沒有與記者聯繫。

  10月11日,邵先生告訴記者,10月10日下午,薛某和朱某找到他,表示可以退車,並給予3萬元賠償,他沒有同意。

  專家觀點:

  經銷商涉嫌欺詐

  山東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智君向記者表示,如果新車確實存在售前噴過漆等情況,銷售方應當在售前告知消費者邵先生,但事實上經銷商卻沒有提前告知,致使邵先生買到有瑕疵的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關於“退一賠三”的規定,邵先生有權向車輛的銷售商主張權益。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兼汽車投訴辦公室主任王雲鵬表示,誠實誠信是企業的立業之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經核實,青島慶紅汽車公司在明知車輛曾噴過漆卻事先未告知消費者車輛的真實情況,造成消費者購買了有瑕疵的車輛,則經銷商涉嫌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邵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賠三”。邵先生可以先與經營者協商,或者向消費者組織請求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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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降價”惹風波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王遠未 記者 薛慶元)剛剛過去的“十一”假期,江蘇省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這個享譽中外的國家5A級景區有點兒煩,在經歷了一波三折的“降價”風波后,又被遊客揪住了門票捆綁銷售交通費的“小辮子”。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深入該景區進行了實地調查。

  門票搭着賣 遊客難選擇

  10月9日,國慶節長假剛過,記者來到黿頭渚風景區。在售票處,一對正在購票的深圳老夫妻仔細詢問售票工作人員,在得到“門票含有景區車船費”的答覆后,繼續諮詢“可否不要公交車(車票)”,工作人員答稱“進去有3公里多”,並拒絕了老夫妻“不含車票”的要求。夫妻倆無奈按照90元/人次的價格購票入園。


黿頭渚景區公交站台仍然標註有“5元/人”車費字樣。   薛慶元/攝

  隨後,記者也購票入園。長假剛過,遊人較少,在綠樹成蔭的景區道路上,三三兩兩的遊客放棄景區公交車,邊步行邊享受着黿頭渚風光。說到門票,同行的老夫妻顯得有些無奈:“其實出來遊玩,如果路程不太遠,尤其在景區內走走路未嘗不好,大可不必都要乘車。”兩位正在拍照的年輕人調侃道:“這黿頭渚真是給我們驚喜,喜的是降價15元,驚的是又綁上15元(車費5元+船費10元)”。

  記者看到,在距離景區大門不遠處的景區公交站鐵柵欄上,醒目張貼有“(往返)5元/人,憑景區門票可直接檢票乘車”等提示內容。工作人員告訴遊客,公交車直達3公裡外的遊船碼頭。記者注意到,有4位持老年證的當地遊客每人花5元購買了車票,方得以乘車。

  返程時,記者打開步行導航,路徑显示,遊船碼頭至景區公交站距離僅1.5公里,並非工作人員宣稱的“3公里”,正常步行遊覽速度,時長約30分鐘。

  在遊船碼頭售票窗口,有類似景區公交站的电子显示牌,但船費價格並非10元,而是35元。工作人員解釋稱,此前宣稱的10元船費是對購票入園遊客的優惠價,“現在船費又含在門票里后,對持(老年)證入園的遊客就售賣35元”。

  一月倆通告 降價波折多

  記者採訪了解到,原來,早在9月5日,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官網曾發布《關於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調整的通告》,稱“太湖黿頭渚景區門票價格(由105元/人次)調整為90元/人次”。很快,細心的遊客發現,這個“降價”不過是將原來捆綁在門票里銷售的5元景區車費和10元船費分離出去,讓遊客另外購買而已。

  該“降價”行為毫無懸念地引發了社會的爭議。隨後在各大媒體的關注下,黿頭渚風景區迅即躥紅,成了“假降價”的網紅。黿頭渚風景區的此次“降價”也僅僅維持了10天。9月27日,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連夜發出新的通告,稱“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切實降低景區門票價格,減少遊客門票支出,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決定自次日(28日)起,門票價格調整為90元/人次,價格中包含景區園內公交車費、黿頭渚-太湖仙島交通客渡船費”。

  門票價降了,但車船費卻又實實在在捆綁進了門票。此舉再次引髮網友熱議,網友“ARTHUR丁”發出疑問:“捆綁?可以選擇不包含車船費的價格嗎?”網友“卡通小奶牛”更是一針見血指出:“假降價變成了捆綁服務。”

  搭售13年 鬆綁十多天

  記者梳理髮現,黿頭渚風景區門票近期頻繁變動,表面看似“真降”與“假降”之爭,其實是“綁”與“解綁”之糾結:2006年至2018年9月9日,景區門票價格105元/人次,捆綁了車船費15元;2018年9月10日至9月27日,景區門票價格90元/人次,車船費15元另購;2018年9月28日至今,景區門票價格90元/人次,又捆綁了車船費15元。

  對於門票“捆綁銷售”,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一直“心知肚明”。此前,有媒體就黿頭渚風景區“明降暗升”採訪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其相關負責人明確表態稱,原有的票價模式屬於捆綁銷售的模式,對“解綁”原因也作出了相應解釋:“實際上,許多遊客在遊覽黿頭渚時並不一定選擇需要坐車坐船的線路。分開銷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改變原本捆綁銷售模式,給遊客更多選擇。”

  為何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要再發通告,將鬆綁僅十幾天的車船費再次綁進景區的門票內呢?

  10月9日,黿頭渚風景區管理處遊覽業務科負責人蔣循接受記者採訪時道出了其中原委:黿頭渚風景區13年來維持105元的門票價格一直沒上漲,此次為了執行國有景區門票降價政策要求,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在本身不高的情況下,為降價作出了犧牲。降價後景區決定將景區車船交通全部重新包含在90元門票里,購票入園的遊客可持門票直接乘坐車船,“這樣一來,黿頭渚景區門票就實實在在地降價了15元”。

  蔣循還表示,13年來景區一直都是沿用的捆綁模式。對於何時能徹底“解綁”這個問題,他認為:“從大形勢來說,也不容許我們考慮如何解決門票捆綁的這個事。”

  物價未明示 解綁將擇機

  當地物價部門對於黿頭渚景區門票定價是什麼態度呢?採訪中,當地一位老年遊客評價道:“你能說綁了13年物價部門不知道?”

  對近段時間黿頭渚風景區因門票調整引發的風波,無錫市物價局副局長錢夏表示“黿頭渚(景區)也有些冤”。

  錢夏詳細分析了該景區13年來門票未調整的原因,直言“黿頭渚風景區門票處於同類景點偏低水平,正是由於該漲時沒漲,如今該降時必降,導致這個尷尬局面”。

  針對景區交通費搭車門票“捆綁銷售”的問題,錢夏表示,物價部門要求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降為90元/人次,但並未明確含不含景區交通費在內,“待時機成熟,將要求景區徹底解綁交通費”。

  記者注意到,錫價服〔2018〕96號文《關於調整無錫市太湖黿頭渚風景區門票價格的通知》中,只有“太湖黿頭渚景區門票調整為90元/人次”的內容,未對是否包含景區交通費進行明示。

  據保守估計,按黿頭渚風景區年均接待遊客300萬人次計算,13年來“捆綁”違規收費近6億元。法律人士指出,其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垄斷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規定。

  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利指出,黿頭渚風景區捆綁銷售門票的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選擇權,而侵權時間跨度長達13年之久,價格職能部門難辭其咎。景區門票降價與“解綁”交通費並無衝突,任何情況下,“尊重法律”是不二的選擇。許利認為,在類似侵權案例中,消費者維權困難,職能部門應發揮积極作用,及時干預並制止侵權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及法律的權威,提振消費信心。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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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五強化”試點建設助力產業扶貧上台階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文新)記者近日獲悉,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通過“五強化”推動農業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在促進农民增產增收、增強農產品競爭力、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助力產業扶貧等方面取得實實在在效果。該省第九批國家級農業綜合標準化示範項目共建設標準化示範區19.66萬畝,涉及農戶21787戶,單產提升5%至30%不等,戶均收入提升3000元至31865元不等,打造品牌20餘個,帶動農戶10萬戶,帶動貧困戶8000餘戶,3萬餘人。

  強化宣傳發動,增加示範區數量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結合各地特色農業產業發展實際,在全省大力宣傳動員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指導推動立項申報,並與市場監管總局對接協調,提高申報成功率。發動示範企業和廣大種植(養殖)戶積极參与,並积極爭取各地政府支持。推動成立了由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農業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量身制定了各地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同時,推動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示範區建設的激勵政策,大力倡導農業標準化示範建設。

  截至4月底,貴州省圍繞主導農產品、特色農產品,先後建立了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74個,省級農業標準化示範區158個,美麗鄉村標準化試點8個,涉及全省70多個縣,覆蓋了茶恭弘=叶 恭弘、糧食、生態畜牧、精品水果、蔬菜等大宗農產品和特色優勢農產品。

  強化體系建設,跟蹤示範區成效

  加強指導每個示範區建立了一套涵蓋技術、工作、管理和操作標準的標準體系,建立健全了標準化示範區監督檢查機制,每年度按國家要求組織開展對在建示範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督促各示範區嚴格按照農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推進落實。對示範項目推進緩慢的給予通報,並要求限期整改,做到了每個項目有組織、有領導、有方案、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

  以綏陽縣金銀花種植示範區為例,通過標準化示範區的建設,2016年全縣金銀花種植面積9.4萬畝,標準化示範區種植面積5萬畝,乾花總產量1000噸,恭弘=叶 恭弘子產量1200噸,總產值6300萬元;2018年全縣金銀花種植面積10.5萬畝,標準化示範區種植面積6.5萬畝,乾花總產量1400噸,恭弘=叶 恭弘子產量2000噸,總產值13100萬元,同比均大幅提升。同時因引入標準化種植生產,金銀花產品品質有了較大提升,產品價格有了顯著提升,2019年乾花銷售價格較2016年增長了82%,恭弘=叶 恭弘子價格銷售較2016年增長了85.7%,實現了農業增產、农民增收的目標。

  強化扶持力度,推動示範區建設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標準化示範項目採用有限資金集中使用,在經費政策上給予地方支持,並聯合農業部門和龍頭企業從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疫病防治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記錄,確保了各項標準的有效運行。通過每年組織舉辦的標準制修訂、試點示範項目推進培訓會等,培養標準化技術人才,提升行業、企業標準化意識。加大對示範區的宣傳推廣力度,指導幫扶企業將標準化工作融入農業高效示範園區,有機認證等工作中。

  據介紹,在貴州省第九批國家級農業綜合標準化示範項目中,金釵石斛種植農業標準化示範區(赤水)帶動4050戶貧困戶,12604人脫貧,示範項目共註冊“信天”“丹霞仙草”“赤斛情”“斛滿堂”“丹霞石”“斛哥” 等17個商標,並先後榮獲國家級金釵石斛生產基地、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中國綠色生態金釵石斛之鄉、 國家GAP認證、國家林下經濟示範基地等9張品牌,獲省市級科技成果3項、各種專利 82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 5 項。

  強化技術攻關,解決示範區難題

  在規範化、標準化種植和管理中發現質量安全風險,從質量安全指標、生產成本等方面綜合考量明確示範區建設攻關難點。以示範區建設為平台,加強與科研技術機構合作,加強技術引入、研發和運用,攻堅示範區建設難點。如織金竹蓀標準化示範區通過與省農科院、貴州大學等合作,聯合攻關織金竹蓀栽培育種技術,用“覆膜袋技術”代替玻璃瓶育種的傳統技術,使得農戶種植竹蓀平均每畝降低1000元生產成本。同時使用脫硫烘乾技術代替傳統煤火烘乾技術,使竹蓀產品品質大大提升。

  強化產業帶動,擴大示範區規模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引導示範區企業,帶動產業化發展。實施標準化種植和管理后,核心示範點農產品品質和等級得到提升,滿足了農業產業化加工生產需求,使產業發展從規模化、規範化步向工廠化、標準化生產邁進。推動形成一批典型帶動的模式,把標準作為基地、農戶、加工企業、市場間貫穿始終的紐帶,形成了規模化生產,有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

  如印江食用菌種植示範區通過試點建設,強化產業帶動生產能力已近億棒,成為印江縣脫貧攻堅主要產業之一,全省發展食用菌重點縣之一。全縣建成食用菌菌棒加工生產基地20個,生產線22條,冷鏈配送中心1個,菌種研發中心1個,產品安全檢測中心1個,育菌棚及生產大棚48萬平方米。全縣有16家企業,42家食用菌專業合作社,64個食用菌專業村,種植規模達1.5億棒,產量10.8萬噸,產值8.7億元。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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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線下無理由退貨 吹響消費復“蘇”號角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史曄 記者薛慶元)隨着國內疫情防控形勢的持續向好,各地紛紛迎來“復工潮”。如何提振消費信心,持續擴大內需,推動經濟重回快車道成為各省市的新“課題”。

  在落實好防控的前提下,江蘇省正拉動消費產業強勁復“蘇”。 蘇州作為江蘇發展的先行軍排頭兵,以政府先行墊付退付資金兜底保障線下無理由退貨工作,率先按下了常態消費的“啟動鍵”。

  率先啟動 線下無理由退貨平台正式上線

  4月26日,蘇州召開全市旅遊促進大會。江蘇省委常委、蘇州市委書記藍紹敏對蘇州做了精彩推介,同時宣布蘇州線下無理由退貨平台正式上線,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政策服務也同步啟動。

  此次線下無理由退貨工作是由政府大力鼓勵和倡導,企業自願承諾,承諾即受約束,實現了兩個全國首創。

  在全國率先推出由政府先行墊付退付資金全方位支撐無理由退貨工作。由政府給與資金保障,只要符合退貨條件的,在線上由政府設立的“無理由退貨”保障金向消費者先行支付退款,讓消費者放心購物無憂退貨,蘇州也成為全國唯一一個由政府先行墊付退付資金的城市。

  在全國率先實現“線下購物線上退,本地消費異地退,商家承諾先行退,消費爭議調處退”。線上“掃碼”開通綠色服務通道,線下布局建立無理由退貨管理服務站和退貨寄存點,讓消費者不要理由不分地點,隨時隨地可以辦理退貨退款。

  蘇州線下無理由退貨工作圍繞姑蘇、蘇州聯動,先行在姑蘇區試點,5月1日正式在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其他5個城區版塊推行,6月底前在蘇州大市範圍全面推開。

  在山塘街-石路觀光帶內,多數商家已經掛上了“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並且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有“公示牌”。“公示牌”上標明了承諾內容、適用商品品種範圍、目錄、退貨流程、退貨點、受理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五一”前後,觀前街熱鬧非凡。和4月下旬相比,記者發現街上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商家” 又明顯增多了,除服裝店、手機店、工藝品店外,恭弘=叶 恭弘受和、采芝齋等老字號商戶也參与了進來,在門口張貼了“承諾”公示。

  “無理由退貨,實際上是商家的一份誠信邀請函。”消費者表示,“工作人員服務態度非常好,出現問題能夠立即溝通解決。平台剛剛啟動,希望今後能夠不斷完善,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

  目前,蘇州市已有3341家簽約商戶。“五一”期間,蘇州市6個城區無理由退貨數共419起,線上受理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數12起,各服務站受理消費者退貨數7起,整體退貨方式尚以到大型商業體(商場)與商家直接退貨為主,佔比達95.5%。

  提振信心 保障線下消費“後悔權”

  自消費者線上消費享“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得到商家的普遍認可,網購環境不斷優化成熟。而針對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的呼聲近年來也日漸高漲,社會各界一致贊同向消費者賦權。

  3月19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省消保委聯合出台《江蘇省線下實體店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在全省全面推動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

  除蘇州以外,江蘇各市正有條不紊地布局線下無理由退貨。4月24日,淮安市倡議經營者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以張貼、懸挂、擺放等形式向廣大消費者公示“本店無理由退貨”承諾;4月30日,徐州市公布全市首批50家“七天無理由退貨”實體店名單,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南京市市場監管局鼓勵商家為小額消費糾紛提供“先行賠付”服務,帶動更多參創企業參与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公開承諾,贏得消費者的認同感……

  目前,江蘇省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企業和商家累計已達到8500餘家,主要覆蓋大型商場、超市和零售企業等消費領域。例如南京新街口商圈,自2010年倡導七日無理由退換貨行動以來,每天成功處理無理由退換貨上百件,部分商家還延長了無理由退換貨期限。

  從消費層面來說,讓消費者擁有線下消費“後悔權”,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體店對產品與服務自信的表現。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網絡交易監管處處長邵德沖表示,在全省範圍內推動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制度,其實是“無理由退貨”由線上向線下延伸,同時也是市場監管部門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有力舉措。

  一直以來,江蘇省把無理由退貨承諾當做放心消費建設工作的關鍵環節,做實做細無理由退貨承諾,進一步激發消費者的消費願望,提振消費信心,幫助商家創新銷售模式,改善消費體驗,為商家贏得“回頭客”的同時,推動全省進一步擴大和升級信息消費,持續釋放內需潛力。

  購物無憂 無理由退貨成消費“助推劑”

  最近,“夜經濟”一詞頻頻在各地出台的新一輪促消費政策中出現,頻繁奪人眼球。

  融合消費經濟和文旅特色的夜經濟,不僅刺激消費市場回暖,更打造優良營商環境,把受疫情影響而被抑制、被凍結的消費釋放出來,促進消費回補升級。“姑蘇八點半”作為蘇州發展夜間經濟領域創新實踐的新概念,“全天候”消費體驗環境把蘇州的旅遊資源開發到“白+黑”“5+2”的新極點。為消費者營造舒心消費環境一直都是經濟和旅遊行業發展的關鍵點,蘇州率先推出的“全市域”無理由退貨消費保障機製成為復蘇旅游業的一顆“定心丸”,無論是制度設計還是機制創新,賦予了蘇州旅游業長久的生命力。

  毫無疑問,夜間消費需求是一種高層次的消費需求,它的活力源泉在消費需求上,更在消費者對經營的信任上。市縣聯動、先行退款再處理、線下購物線上退貨、實體店購物異地服務站退貨……“誠信蘇州”讓“游在蘇州、買在蘇州、放心在蘇州”家喻戶曉、聲名遠揚。

  與此同時,“五一”小長假期間,淮安市在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依託線下無理由服務承諾,促進消費擴容提質,通過打造美食街區、培育夜間消費等舉措,促進消費回暖,打造“點亮淮安”夜經濟活動品牌,受到了市民的歡迎和青睞。

  線下無理由退換貨制度是對商家的一種監督,對消費者的一種保障,也是為市場贏來誠信度和美譽度的重要舉措。復“蘇”消費,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慎思篤行,把全面實施好線下無理由退換貨制度作為工作的重要一環,挖掘自身消費潛力,提升全省消費質量,切實打好復工新“戰役”, 推進“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再出發。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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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開展“守護消費”專項執法行動 嚴查3類違法行為

  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記者徐文智)日前,陝西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持續開展“守護消費”暨打擊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部署2020年持續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相關事項。專項執法行動從2020年5月15日開始,2020年11月15日結束。

  2020年,專項執法行動將嚴厲打擊房產租售、裝飾裝修、教育培訓3個重點領域,嚴厲查處3類違法行為:一是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二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三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但仍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違法行為。

  陝西省市場監管局要求,全系統要深化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行動方案,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專項執法行動。嚴格規範執法工作,強化執法聯動合作,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堅持打擊規範結合,不斷提升執法辦案整體效能。积極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通過大數據統計分析,及時鎖定重點行業和領域,不斷提高專項執法行動的靶向性。把專項執法行動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治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攻堅行動等結合起來一同部署、協同推進、相得益彰,有效遏制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蔓延勢頭,全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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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品牌價值和市場競爭力 廣東運用地理標誌發展地方經濟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陳曉瑩 記者李青山)5月21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近年來,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創新開展地理標誌培育、運用和保護工作,取得喜人成績。

  江門市“新會陳皮”“新會柑”產值約85億元

  江門市現有“新會陳皮”“新會柑”“台山鰻魚”等3個地理標誌產品和“新會陳皮”“台山大米”“杜阮涼瓜”“大沙天露茶”“恩平簕菜”等5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已有193家生產企業獲得核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品牌效應日益顯現,推動江門特色農業經濟發展,帶動农民增產增收。2019年,“新會陳皮”和“新會柑”產值約85億元,行業從業人員約5萬人,“新會陳皮”企業有4870家,“新會柑”種植戶有847戶,種植規模增至約10萬畝;“台山鰻魚”養殖戶有36戶,產量約49440噸,養殖面積約47642畝。

  江門市為促進新會陳皮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並頒布《地理標誌產品新會陳皮》《地理標誌產品新會柑》《新會柑皮含茶製品》3個廣東省地方標準;制定《新會陳皮預包裝標籤》《新會陳皮普洱茶》《新會柑皮普洱茶》《新會柑皮普洱茶加工技術條件》《新會青柑代用茶》等多個聯盟標準;《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於今年3月31日獲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為新會陳皮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江門市聯合公安部門,針對地理標誌產品組織開展了打擊侵權假冒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產品製造、標識以及專用標誌的使用是否符合規範等。

  近年來,江門市採用“政府搭台,企業唱戲”的模式推廣區域品牌,藉助農產品博覽、展銷、推介活動和新媒體包裝宣傳,积極對外推廣地理標誌品牌產品,提升品牌價值。自2011年起每兩年舉辦一次中國(新會)陳皮文化節,提升新會陳皮知名度。自2013年起,江門市舉辦多屆杜阮涼瓜節,通過舉辦以涼瓜為主題的廚藝、文藝表演及推出旅遊地圖等形式,深挖杜阮涼瓜的品牌價值。在廣東“一村一品,一鎮一業”精品推介活動中,以廚藝展示的形式,向現場嘉賓推介“台山大米”和“台山鰻魚”,大米和鰻魚搭配製作成的美食深受歡迎。該市還通過“公司+農戶+商標(地理標誌)”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將農產品商標或地理標誌作為聯繫企業與農戶的紐帶,大大提升地理標誌產品的品牌價值。

  雲浮市“郁南無核黃皮”年總產值10億多元

  雲浮市通過政府引導,發動行業協會、行業龍頭企業、種植大戶、銷售大戶行動起來,組織引導他們按照標準化培育與地標產品保護有關的產品,提高農戶進入市場的組織化水平,提高特色品牌的市場競爭力。

  該市還通過樹立品牌意識加大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培育,打造特色農產品品牌。“郁南無核黃皮”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后,通過開展宣傳和專用標誌的推廣應用,使該縣的無核黃皮產業得以快速發展,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不斷提高,無核黃皮年總產值已達10億多元,從業人員達2萬多人。地理標誌產品在獲得保護后,銷售價格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象窩茶”由200元/公斤提升到300元/公斤,帶動了產業產值增長。“泗綸蒸籠”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后,年總產值達4億元,較保護前增長90.5%。“新興排米粉”在獲得保護后,由年產量5000多噸增長到7000多噸,價格由4500元/噸提升至5500元/噸,年產值提高到約1億元。

  潮州市提升鳳凰單叢(樅)茶品牌影響力

  潮州市深入挖掘地理標誌產品特色資源及其文化內涵,通過新聞媒體、舉辦培訓班、展會維權、廣場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辦事程序和手續,宣傳地理標誌對企業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大力推進地理標誌產品申報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核准使用,2019年鳳凰單叢(樅)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申請使用企業25家,比前6年總和還多。

  該市通過梳理鳳凰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相關信息,积極申報鳳凰單叢(樅)茶地理標誌中—泰地理標誌互認互保試點和中—歐地理標誌合作保護項目,提升鳳凰單叢(樅)茶品牌影響力。潮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修訂《潮州市鳳凰單叢(樅)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加大力度指導權利人規範使用和有效管理茶恭弘=叶 恭弘地理標誌商標,引導茶恭弘=叶 恭弘地理標誌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專用標誌使用人嚴格執行技術標準,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特定品質。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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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商標!福建開出首張罰單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陳瑜 記者張文章)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主動出擊、靠前作為,組織開展了嚴厲打擊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行為專項行動。5月25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該局獲悉,目前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並立案查處福建首起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案。福州一當事人因涉嫌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共計8件,被處以警告,並罰款6.5萬元。

  ”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等是疫情防控期間社會輿論關注焦點,是抗擊疫情的重要標誌之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規定將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關標誌,疫情相關藥品標誌,防護產品相關標誌以及其他疫情相關標誌作為商標註冊或使用,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違背社會道德和人類良知,應予以管控打擊。為防止出現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標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現象,福州第一時間開展上述專項行動。在此期間,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各縣(市)區局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轄區實際,通過電話、網絡即時通訊工具、網頁核查、實地走訪、重點抽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排查和提醒告知,覆蓋全市160家商標代理機構。排查中,福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發現這起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案,並立即進行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共計8件,違反《商標法》《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等規定,日前福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上述處罰。

  此外,福州市市場監管局還未雨綢繆,採取動態式預防,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商標代理機構監管檔案,加強日常監督和新《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促進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的良好氛圍。下一階段,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將繼續加大對轄區內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行為的打擊力度,規範商標註冊申請的市場秩序。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對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等非正常商標行為仍將保持高壓態勢,對摸排發現的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行為將及時立案調查,對不當行為責令其立即整改,對觸犯刑法等法律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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