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借款人資料 討債得靠這招

對方借錢不還,又查無借款人資料,可告詐欺請求警方協查借款人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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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借錢給別人,對方不願意留下完整資料,最後我終於說服對方簽下借據,但對方仍只願意簽名,請問這樣的借據仍有法律效力嗎?未來討債時會有問題嗎?
律師葉書佑答: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並不以正式文件為限,當對方當面開口向這位讀者借錢時,讀者也答應的同時,雙方的消費借貸契約就算成立,既使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只知道就是眼前的這個人跟我們借錢,也不影響契約的成立。但如果沒有真實姓名跟聯絡方式,雖然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存在,在追討上會相對困難,首先必須要催告對方如期清償,如對方拒絕或是消失無蹤,此時因為可以推定對方自始自終根本無還錢的打算,所以建議可轉而以自己被人詐欺為由,請求警方協助確認對方真實身分,並向警方表明提出詐欺罪告訴,藉此追債。

新光長虹

參考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25/1037430/

http://lifehy.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