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農田水利會會長李清福23年前擔任高雄縣橋頭鄉鄉長時,利用招標鄉內數百件小型工程向得標廠商收賄共873萬餘元,李男不認罪,辯稱被查獲的贓款是他簽賭大家樂的借款,最高法院不採信,今維持更三審見解,依《貪污治罪條例》收取回扣罪判李男10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全額沒收犯罪得,全案定讞。
李男(64歲)曾任民進黨高雄縣黨部主委,且擔任前高雄縣橋頭鄉農會理事長與現任高雄農田水利會會長,都創下民進黨人首度出任該職的紀錄。不過李男於1999年擔任第二任橋頭鄉長期間,被檢調查出1994年3月就職到1998年連任後,利用當時公共工程總價只要低於500萬元,就可採用比價或議價程序發包的規定,將鄉內400多件小型工程交給特定廠商承包,要廠商自行借牌製造3家廠商比價議價的假象。
鄉公所承辦官員銜命放水過關,連得標價已超過底價的重大疏失都視若無睹,李男還透過時任橋頭鄉甲北村村長的好友張輝明,向部分得標廠商收取工程款15%做為回扣。
全案爆發後,李男始終堅稱僅依規定指定3家優質廠商,交給部屬執行比價議價程序,他沒插手,至於被檢調查獲與張男的資金往來,是他因為簽賭大家樂向張男的借貸,並非回扣或賄賂。
涉案廠商在審理時也紛紛否認行賄,改稱做筆錄時遭調查官威脅不配合就會被收押,因急於處理公司業務或親人過世等理由,被迫認罪。不過歷審仍認定李男有罪,因論處罪名擺盪於《貪污治罪條例》收取回扣罪與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間,刑責也從最初的20年遞減。
更三審認定李男貪污金額高達873萬餘元,嚴重破壞官箴、背棄鄉民信賴,且到案無悔意,但全案符合《速審法》纏訟逾8年未能定讞案件得減刑的條件,依收取回扣罪判李男10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全額沒收犯罪所,張男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
其餘6名公務員與廠商被依圖利罪、行賄罪,從一審各判1年到12年不等徒刑,改判各7月到9月徒刑,最高院今維持更三審判決定讞。
參考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123/1041777/%E6%94%B6%E5%9B%9E%E6%89%A3%E7%8B%A1%E8%BE%AF%E5%80%9F%E9%8C%A2%E7%B0%BD%E8%B3%AD%E3%80%80%E5%89%8D%E9%84%89%E9%95%B7%E7%BA%8F%E8%A8%9F18%E5%B9%B4%E5%88%A4%E5%9B%9A%E5%AE%9A%E8%AE%9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