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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