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請情趣用品、絨毛娃娃的設計專利,該怎麼做呢?

形成專利之基本三要件
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
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
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註:見第四節一)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基本上應滿足以下三項要件,始有取得發明專利之可能性。此三項要件,即稱為專利之基本三要件。

產業上利用性:即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新穎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進步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又,發明雖已滿足上述之專利基本三要件,仍須該發明無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一條法定不予專利發明及同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先申請與同日申請之規定,始有可能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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