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 朋友圈賣東西將被監管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电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與此前的二審稿相比,三審稿對於电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登記範圍、大數據殺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規定,並在多處強調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多位專家認為,該審議稿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並對電商熱點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目前,該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消費者可以通過中國人大網的意見徵求系統提出自己的建議。

  微商將被納入監管

  依託社交媒體開展業務的微商發展迅速,但也存在隱患。對此,草案三審稿予以了正面回應,第十條擬規定:“本法所稱电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电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电子商務經營者。”

  與此前的審議稿相比,草案三審稿擴大了自身的管理範圍,將更多的電商形式納入其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做關於《电子商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同時還應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不屬於电子商務經營者範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按照草案三審稿的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定義將會非常廣泛,除了B2B、B2C、C2C平台以及依託這些平台的經營者之外,社交媒體,包括微信平台進行的商品服務或銷售也屬於电子商務。目前微商發展很快,微商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開展業務,因為是點到點交易,且社交媒體有封閉屬性,因此監管難度大,也缺乏相應的法律進行監管,草案三審稿將微商也列入电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也意味着將它納入法制化軌道。

  大數據推廣需保障公平

  日前有媒體報道,有網民測試發現,同一段路程,打車軟件對兩部手機的報價卻不一樣,老用戶比新用戶的價格高。還有網友做實驗,同在辦公室的甲與乙同時打開某打車APP,呼叫起終點相同的快車(平價車)。但發現,平時常呼專車(高端車)的甲,显示價格就比平時只用快車的乙略高。

  前不久,去哪兒網、攜程等平台相繼曝出利用“大數據殺熟”事件。而“大數據殺熟”涵蓋在線差旅、在線票務、網絡購物、交通出行等多個領域,特別是OTA在線差旅平台較為突出。

  草案三審稿對此也予以了明確回應,第十九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這一條款被廣泛認為針對的是近期被曝光的電商“大數據殺熟”現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电子商務法(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指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提出,在目前的實踐中,一些电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範。因此建議寫入禁止默認強行搭售、規範押金退還、大數據營銷等條款。

  對此,劉俊海認為,所謂消費者大數據,其實就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行為信息等,大數據挖掘本質上就是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分析,從而獲得更有針對性的營銷方式。但平台獲得消費者個人信息,使用個人信息,保存個人信息必須合法。《电子商務法》應該規定,電商經營者向消費者定向推送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必須獲得消費者知情基礎上的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告訴記者,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避免电子商務經營者利用技術優勢對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因此是很有必要的。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大數據的合理使用問題是本質問題,需要從根本上做出底線性規定。電商經營者通過某種算法,用大數據技術預判用戶愛好並據此推送信息,而缺乏全面知情權的消費者,處於不公平交易的境地。因此應該在法律中規定關於算法的基本條款,然後在此基礎上再以類型化的方式加以規定。

  默認強行搭售將被禁止

  2017年,攜程等在線旅遊網站被曝出強制搭售的事件,消費者反映攜程在售賣機票的過程中給用戶設置消費陷阱,導致部分消費者在買機票的過程中花費冤枉錢。隨後跟進的其他媒體調查显示,不僅攜程存在搭售,其他多家OTA(在線旅行社)網站同樣存在類似的強制搭售行為,強制搭售已經成為OTA網站的潛規則。

  對此,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第二款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劉俊海認為,搭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利於打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多贏共享、包容審慎的电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他還建議,可以規定嚴禁任何形式的默認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也不能以默認的形式讓消費者放棄反對搭售的權利。但同時可規定,商家在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和自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不得對押金退還設限

  2017年下半年,共享單車市場出現多家企業退市,並引發押金和預付款退款問題,小鳴單車、酷騎單車、小藍單車等共享單車企業在退市前後,為消費者退還押金和預付款設置各種障礙,導致消費者押金和預付款難退,引發社會關注。中消協向公安部門舉報酷騎單車,廣東省消委會提起公益訴訟將小鳴單車告上法庭並勝訴。

  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一條擬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認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平台曾經出現過消費者要求返還押金和預付款時,延遲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現象,還有的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后,把消費者押金變成企業破產債務,相當於用消費者押金作為企業經營資金,所以在《电子商務法》做必須做出相應的規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這一條款很有必要,但比較粗糙,應該進一步明確押金的歸屬權問題。要明確押金的所有權是歸消費者的,而不是收受押金的企業,它不是企業的固有財產,不能和企業其他資產混在一起,企業破產時消費者有權優先取回自己的押金。此外,還要明確押金必須採取第三方獨立存管制度,防止企業挪用押金。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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