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鄭州訊(記者 田珍祥)7月6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獲悉,律師黃文得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出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法院對該案件享有管轄範圍,駁回了滴滴出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今年5月,黃文得在鄭州綠地JW萬豪酒店出發利用滴滴打車前往商都路,4.2公里里程車費18.63元。黃文得發現這18.63元包括起步價7元、里程費(4.2公里)3.63元、低速時長費(4分鐘)2元、臨時加價6元。黃文得認為,滴滴額外收取臨時加價6元,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關於出租汽車(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議價”的規定;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關於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務,對不接收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服務的規定,屬於《反垄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的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黃文得起訴滴滴出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鄭州市中院於5月15日立案。
被告滴滴出行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認為雙方的糾紛應定性為合同糾紛,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計價規則公開公示符合市場調節價的規定,在動態調價的情況下,調價金額和比例在APP端向乘客展示,乘客點擊同意后才可以下單。
鄭州市中院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垄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第一審垄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本案是因服務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依法對該案享有管轄權。最終,法院駁回滴滴出行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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