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協組織比較試驗涉訴焦點解析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田珍祥)日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召開“因消協開展比較試驗而引發的侵權案件相關問題”專家論證會,針對案件定性及責任劃分等問題展開討論,與會專家從法理、情理等方面發表了意見和建議。在此之前,就天津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比較試驗被訴侵權一事,多位國內權威法律專家也在不同場合發表意見。這類訴訟為何再次引起社會關注?《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背景

  蔬菜比較試驗引官司

  2015年8-9月,天津市消協開展蔬菜比較試驗,委託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對市場在售的包括13種“有機蔬菜”的樣品檢測,結果显示蔬菜整體質量呈安全水平,但個別企業“有機”蔬菜樣品檢出單項農殘。比較試驗結果向社會公布后,涉事企業與天津市消協交涉,認為比較試驗結果應該在公布前先通知企業。

  2016年初,兩家檢出單項農殘的企業,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分別向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天津起訴的案件經初審、終審和天津高院裁定,確定不能認定天津市消協侵犯名譽權。在北京起訴的案件仍在審理中。

  比較試驗是消費者組織依法履行的公益性職責,因比較試驗成為被告在國內並不常見。因此,這兩起官司引起多位法學家的關注。

  中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和張新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張嚴方、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等多位國內知名法學專家在不同場合對案件發表觀點,專家的論證圍繞案件焦點問題展開。

  焦點一

  公布結果是否侵害名譽權

  消協組織向社會公布比較試驗結果,此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經營者名譽權?

  江平等法學專家的論證意見一致: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發布的比較試驗信息為虛假且因其過錯所造成,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比較試驗的活動過程中存在足以導致其發布的信息具有虛假性的重大瑕疵,否則,不得認定其比較試驗行為構成侵權。消協組織對蔬菜商品進行比較試驗,為消費者提供參考評價信息,其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消協進行比較試驗,只是客觀地將樣品的測試情況提供給消費者,而不是對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抽查和判定。結果只是對樣品負責,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

  法學專家的意見與天津法院的判決相契合。

  2016年9月,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企業訴訟請求。隨後,企業提起上訴。

  2016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天津市消協開展比較試驗是為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提供參考性意見,是行使社會監督職責的行為。消協出具的報告如實反映檢測結論,沒有使用貶低性、侮辱性語言,沒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斷,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天津市消協雖然不是為了消費目的而購買上訴人的產品,但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其行為實質上就是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評論,因此不構成侵權。

  涉事企業再次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裁定書認定,消協依據第三方檢測結果,沒有編造或者虛構事實,不能認定侵害名譽權。

  焦點二

  結果是否須先告知企業

  記者發現,兩起案件中,經營者主要質疑消協沒有將檢測過程和檢測結論事先通知,而是直接向社會發布。那麼,依據當時的規定,是否需要提前告知企業?“消費者組織在發布比較試驗結果之前,將結果通知生產者,通常情況下毫無意義,且會嚴重影響比較試驗之保護消費者權益目的實現。天津市消協有關比較試驗的工作規程明顯具有合理性。”江平等法律專家認為。

  記者查詢到當時的比較試驗國家標準《消費品和有關服務的比較試驗總則》,該標準規定,“可將試驗結果通知生產者(代理商/商務代表/進口商)”。該表述為“可”而不是“應”等強制性詞彙,消費者組織發布比較試驗結果不應擔負事先通知相關方的義務。

  焦點三

  消協是否盡到注意義務

  兩起案件的經營者質疑,消協開展比較試驗企業未參与,認為“備樣”、複檢等存在問題。

  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羅剛表示,蔬菜產品本身特性決定其不可能長時間留存,消協的備樣按規定時限留存3至6個月,且比較試驗僅對樣品負責,蔬菜超過“備樣”留存期檢測機構將作廢棄處理。

  尹田等法學專家認為,比較試驗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抽查,只是模擬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併發布信息的公益行為,法律對其程序並無強制性規定。所以,除非其程序存在足以影響檢測結果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否則,不得以“程序瑕疵”為由,否定其行為的合法性。

  專家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比較試驗必須和企業溝通。比較試驗過程中,消協邀請消費維權志願者參与,進行了拍照並存留了相關購買憑證等,足以證明其已經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其取樣、送檢的行為不存在任何瑕疵。

  有專家表示,法律對開展比較試驗的規定比較少,建議今後對相關制度、流程做出細化。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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