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高中畢業后的暑假,對奮戰了3年的學生來說是最快樂的日子,但北京姑娘程潔(化名)卻在東北旅遊時,被導遊帶去滑雪導致受傷,快樂的暑假成了泡影,新的大學生活也因此受到了影響。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支持下,程潔及其家長將旅行社和滑雪場訴至法院,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增加滑雪項目致受傷
參加完2017年的高考,北京姑娘程潔終於迎來了期待已久的暑假,還有一個暑假禮物——東北七日游。
2017年7月1日,程潔和她的同學一共4人和中商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繳納團費6885元,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東北七日游活動,並委託中商國際旅行社購買了旅遊安全人身意外保險。程潔的父親告訴記者,出生於1999年的程潔此時未滿18周歲,尚屬未成年人。
2017年7月7日,程潔等4人在哈爾濱旅遊時,隨團導遊在未告知程潔監護人的情況下,帶着程潔4人來到哈爾濱萬達文化旅遊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以下簡稱萬達文化公司)的哈爾濱娛雪樂園遊玩。
程潔的父親告訴記者,程潔並沒有滑雪經驗,而且在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中也不包括哈爾濱娛雪樂園的滑雪項目,是導遊擅自增加的行程。
記者查詢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第一批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發現,高山滑雪屬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規定,滑雪場所要有切實可行的、健全的傷害預防救護制度,還要配備足夠的滑雪指導員、安全巡查救護人員。指導員在工作之前應當先了解情況,充分掌握受指導的人員的技術水平、有無經驗,最先進行的是安全教育。在滑雪場工作時要努力確保滑雪者的安全,在指導滑雪者練習時,要幫助其根據自己的技能水平正確選擇雪道和滑行方式。《中國滑雪場所管理規範》的附件2《滑雪者行為及安全守則》第四條還規定,初級滑雪者不能到中、高級滑雪道上滑行。
程潔的父親告訴記者,沒有滑雪經歷的程潔並未得到應有的警告和指導,直接上了中級雪道,結果在滑雪時摔倒撞在擋板上,被送到滑雪場的醫務室進行檢查,醫務室檢查認為傷情不嚴重,導遊也沒有安排進一步檢查就將程潔送回酒店。
當晚,程潔感到傷處越發難受,經過同學家長聯繫,導遊帶着她來到當地醫院照了CT,確認並未傷到骨頭,也未作進一步檢查。第二天清晨,程潔受傷的腿部腫脹嚴重,但導遊依然帶着她隨團前往牡丹江,將她留在車上,帶其他人繼續遊玩。到了中午,程潔疼痛難忍,只好通過微信告訴家長,家長隨即聯繫中商國際旅行社,在家長的堅持下,旅行社安排程潔當晚由其同學伴隨乘飛機返回北京。
旅行社不賠償不回應
回到北京后,經多家權威醫院治療,程潔最終被確診為右腿前交叉韌帶斷裂,做了韌帶重建手術,康復期長達6個月,不僅暑假泡了湯,還影響到大學生活。
程潔的父親告訴記者,由於意外受傷,不僅孩子承受了巨大痛苦,還給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支出。僅2017年他們自行支付的醫療費、康復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就超過4萬元,之後的康復費用還沒有計算過。在此期間,他們多次和中商國際旅行社溝通,始終無法達成賠償協議。
據了解,程潔及其家長提出的要求包括:退還因旅行中止未發生的費用;承擔治療和康復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根據《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第十七條第三款“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的規定,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3倍的賠償金,並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但中商國際旅行社對此並不認可,拒絕支付3倍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
無奈下,程潔的父親只得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了解情況后,中消協決定向程潔提供訴訟援助,指派中消協律師團成員、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惠娟擔任程潔的代理律師,將中商國際旅行社和萬達文化公司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既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那就看法院怎麼判吧。”中商國際旅行社相關負責人這樣對記者說,拒絕對該事件表態。
提起訴訟索賠14萬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惠娟表示,程潔是未成年人,但中商國際旅行社不僅未要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具出行同意書,還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擅自帶領無滑雪經驗的未成年人前往滑雪場。哈爾濱娛雪樂園也未向程潔告知、警示滑雪的風險,未經監護人同意就允許未成年人進行危險性體育項目。在程潔受傷后,沒有及時通知監護人,也沒有盡到及時救治的義務,只在醫務室進行簡單檢查而不是及時送到醫院,甚至在第二天還帶着受傷的程潔趕到牡丹江遊玩。回京后也沒有進一步安慰和慰問。
程潔的父親認為,中商國際旅行社和萬達文化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女兒的生命權、健康權。因此,在訴訟中除了要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外,還要求旅行社和萬達文化公司賠償程潔醫療康復費、誤工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4萬餘元。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相關法條
《旅遊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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