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額貸款利息支出 不得列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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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近來有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經國稅局認定增貸金額支付的利息非屬原來購屋貸款衍生,依規定剔除當年度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舉扣除額規定,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應是以「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1,0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1,200萬元。

而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的貸款,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後,原1,0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範圍,以每戶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03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而金額則是支付的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萬元為限。民眾證明文件須有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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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udn.com/news/story/6/2090206

http://lifehy.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