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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农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农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农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农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农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資。
农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农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农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农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农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农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农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农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农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农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农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农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农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农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农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农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农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製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台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农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农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农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併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农民工工資;經與农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併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註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农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农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註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农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农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並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註銷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餘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农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製的农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农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农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农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农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农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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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8日電 (記者李心萍)人社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返鄉入鄉創業工作的意見》,強調要推出一批返鄉入鄉創業示範縣,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建設一批返鄉入鄉創業示範載體,推動創業創新資源集聚;遴選一批優質返鄉入鄉創業示範項目,給予跟蹤幫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落實扶持政策。明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人員,要落實稅費減免、場地安排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企業,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並可參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政策給予支持。二是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探索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孵化實訓基地推薦免擔保機制,緩解返鄉入鄉創業反擔保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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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創業服務。一是提升服務能力。建立基層服務人員管理和培訓機制,設立創業服務專門窗口,組建專家團,向返鄉入鄉創業人員提供指導服務。支持運用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引導各類市場化服務機構為返鄉入鄉創業提供服務。二是強化載體服務。加強各類返鄉入鄉創業載體建設,打造全產業鏈孵化體系。三是健全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機制。推進扶貧車間、衛星工廠、返鄉入鄉創業小微企業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工作。對返鄉入鄉創業失敗的勞動者,按規定提供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和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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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农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並編製工資支付表,經农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製的工資支付表,通過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於支付农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农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农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农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並做好防範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农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农民工實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农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农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农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农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並對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农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並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极參与相關訴訟、諮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农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农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农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农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农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採取非法手段討要农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农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农民工工資;
(二)未編製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农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农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編製工資支付表並經农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农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陞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於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农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資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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