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收保證金企業損失誰買單?

  《》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記者調查發現,該規定已給不少用人單位帶來尷尬和損失:在單位與貴重財物、現金交往密切的諸如銷售員、出納、物流快遞員、奢侈品專櫃營業員等,捲款潛逃或拿走幾根金項鏈,沒有擔保又構不成犯罪,單位該找誰要損失?

  四川穀雨副主任李聲雯日前提交了一份法律建議指出,她所經歷或調查的多起案例中,已屢屢發生類似員工捲走錢物,用人單位遭遇維權難,只得自己承擔損失的情況。李聲雯認為根源在於法律,她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或出台,對單位的這些重要崗位規定要求員工提供擔保等。

  記者調查

  沒有約束 快遞員卷跑1萬多元

  朱老闆去年在宜賓成立了一家,專為電視購物送貨,同時代為商家收取貨款。該公司的快遞員胡某春在送了幾部手機的貨后,將公司代收的1萬多元貨款據為己有后不知去向。

  公司有關人員在QQ上遇到胡某春,對方承認自己拿了錢。公司據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卻被警方告知,僅憑聊天記錄無法。公司又按照胡某春的身份證地址找到他家,卻又被告知他幾年前外出打工后就再也沒有回過家。

  律師建議公司向商家及收貨方收集證據再報案,但這卻是朱老闆最擔心的事。一旦客戶知道公司發生過這樣的事,難保不會給其他客戶說,以後遇到大筆金額的業務,可能就不會交給公司做了。在權衡了收集證據的成本,及該事件被客戶知曉對公司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朱老闆決定放棄報案,所有損失均由公司承擔。

  以防損失 個別企業冒險違法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才能構成,警方才會立案。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業務員、採購員侵佔的財物並沒達到這個標準。”李聲雯律師說。

  近日,記者走訪發現,有零售門市、櫃檯的企業,為了銷售便利,常將門市或櫃檯的貨物交由營業員保管。在這類企業中,發生營業員突然帶貨走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對單位管理人員或單位的一些規定不滿時,就有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單位財物或資料等進行報復。

  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個別企業甚至早已違規在收取保證金,或要求員工必須提供擔保人。“知道是違法的,但這樣總能讓員工有所顧忌。”一家电子銷售公司的總經理助理說。

  律師點評

  不提供擔保或財物

  “一刀切”不利單位權益保護

  李聲雯說,《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且第84條還進一步細化: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即便是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李聲雯說,但我國又沒有出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在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規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對於單位權益保護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企業損失,在權衡與可能受到的損失后,依然採取了設立其他名目收取保證金的方法。”她說,這種做法雖然是企業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律師建議

  修改法律

  對“特殊崗位”要求擔保

  “每年都會處理到該類問題,集中出現在民營企業。”李聲雯說,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是有機會接觸企業財物的員工,如銷售員、出納、營業員、售後人員、物流快遞員等。

  李聲雯建議,明確收取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範圍,可將用人單位可以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職業進行限定。比如單位出納、倉庫保管、銷售人員等在工作過程中直接掌握、暫時控制單位資金或貨物的人員,才可要求擔保。同時明確只有在勞動者出現故意侵佔單位資產且無法償還時,單位才能扣留保證金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同時,建立企業備案程序,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惡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對需要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設置備案程序。未經備案擅自收取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4條處罰。並可以考慮要求收取員工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時把同等價值的有價證券、資金放在政府開辦的銀行里凍結起來,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結清了保證金后,有價證券或資金才可以解凍。 本報記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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